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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产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

作者:  发布日期:2008-9-26 8:56:34  阅读次数:

    内容摘要:20世纪80年代,日本率先提出静脉产业的概念并付诸实践。这一理念为减少后工业化社会引起的大量废弃物,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解决废弃物处理及填埋场不足等问题起了重要作用。本文介绍了德国和日本发展静脉产业的现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我国发展静脉产业的建议:加快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政策体系,鼓励资金流向静脉产业;鼓励废弃物再生利用的静脉类生态园区的发展;强化政府绿色采购等。

  关键词:静脉产业,国际经验,借鉴

  一、静脉产业的涵义

  20世纪80年代,日本在基本解决了工业污染和部分生活型污染之后,如何解决由后工业化社会引起的大量废弃物,逐渐成为其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问题。为减少资源浪费、环境污染、解决废弃物处理及填埋场不足等问题,日本学者提出了“静脉产业”(Venous Industry,或Recycling Industry)的概念。根据物质流向的不同,可以分为两个过程:一是从原料开采到生产、流通、消费的过程;二是从生产或消费后的废弃物排放,到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分类分解、再资源化或最终废弃物处置的过程。仿照生物体内血液循环的理念,前者称之为动脉过程,后者则称之为静脉过程;相应的产业分别称为动脉产业、静脉产业。

  围绕着如何处理废弃物,静脉产业的活动可以分为废弃物回收、再资源化、最终处置和再生资源销售四个阶段。

  1.废弃物回收阶段。该阶段是静脉产业活动的开始,包括对废弃物的收集、运输,以及根据不同的废弃物类别进行分类、分拣等。在该阶段中,依据废弃物的“有价”属性和进行再利用的不同要求选择不同的产业活动流程:提取有再利用价值并可以作为再生资源的部分,直接销售给再生资源经营者;有再利用价值但尚需再资源化处理的部分,销售给再生处理者,并通过其生产性的活动得到再生资源;而没有价值或价值很低、不足以抵消再利用成本的部分则在市场机制下进行最终处置。

  2.再资源化阶段。再资源化是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通过物理性、化学性的处理,从废弃物中回收物质和能源,以实现物质的再利用、再循环的阶段。此时,废弃物被作为静脉产业活动的“原料”,通过生产性活动产出的产品——再生资源进入销售渠道,而再生处理的剩余部分则进入最终处置过程。再资源化阶段是静脉产业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环节,是静脉产业“生产性”的体现。

  3.最终处置阶段。最终处置是以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为目的,以无害化为原则,用最合理的方式处理废弃物中最终没有可能再利用的部分,采取的手段包括填埋、焚烧、堆肥、及无害化综合处理等。该阶段也可以被视为静脉产业的一个生产性过程,即提供了废弃物最终处置的服务。这些服务有时亦能产生经济效益,例如:垃圾焚烧可以发电,堆肥可以提供肥料等。

  4.再生资源销售阶段。再生资源销售是指再生资源在资源市场上进行销售,从而输入到动脉体系中,再次成为生产的原材料或消费的商品的过程。再生资源作为静脉产业的“产品”,只有通过营销手段获得“利润”,静脉产业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才能真正得以实现。该阶段类似于一般的商业销售过程,不同之处主要是再生资源与原生资源之间的差异所导致的再生资源经营者与一般原生资源经营者之间市场地位的不同。

  二、国际上发展静脉产业的经验

  90年代中期,循环经济作为实践性概念出现在德国、日本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促进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其中:日本和德国的循环经济比较类似,相当于“垃圾经济”、“废物经济”的范畴,因此大力发展静脉产业是德国和日本实践循环经济的主要手段;美国的循环经济内容则比较宽泛,是一种系统性的理念,因此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下文着重介绍发展静脉产业具有国际代表性的德国和日本的经验。

  (一)日本

  静脉产业是日本建设循环型社会的重点。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以静脉产业的发展规模和推动主体为标准,可将日本的静脉产业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1.萌芽阶段——政府强力推动阶段。20世纪80年代,日本静脉产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产业规模,主要靠政府强制实施,推动其发展。

  2.快速发展阶段——企业自发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静脉产业成为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的重点领域和切入点,产业规模逐渐扩大,政府推动其发展的同时,企业也自发地发展静脉产业。主要做法是:建立废弃物再生利用的生态工业园。在该阶段,日本政府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推进其发展;企业也根据法律的规定,实施静脉产业。自从《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及相关促进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实施以来,尤其是企业、家庭等积极参与实施静脉产业,使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3.成熟阶段——企业自觉发展阶段。到目前为止,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企业真正地成为实施静脉产业的主体,自觉地实施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形成了政府、产业界和学术界共同努力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局面。静脉产业已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之一。日本政府出台的产业倾斜政策以及各种循环利用法律增强了企业参与推动循环经济的积极性,1万多家企业获得ISO14001认证;企业还将“产业垃圾零排放”作为发展目标,在削减资源使用量、抑制废弃物产生量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在注重发展静脉产业的同时,企业还非常注重生产链条上下游环节的减量化和再循环,从而为日本全面发展循环经济做出贡献。

  (二)德国

  目前静脉产业已成为德国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产业。从起步发展到世界先进水平,德国静脉产业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1.废物末端处理阶段。针对垃圾堆放以及引起水和土壤二次污染等问题,1972年德国颁布了《废弃物管理法》,要求建立垃圾中心处理站进行垃圾末端处理;1986年颁布了废物避免及废物管理法案。这一系列法规的出台强化了对废弃物的处理。

  2.以循环为目的的废物减量化阶段。德国于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规定各类废弃包装物的回收是一项义务,实行谁生产利用包装,谁就回收包装物,从而实现废物的减量化。1990年9月发起成立的德国双向系统股份公司(Duales System Deutschland,以下简称“DSD”),采用“绿点系统”运作方式,即DSD企业成员的物品包装上使用绿点标记,家庭和单位用户均不需要对此类包装废弃物交纳垃圾费,而使用包装上无绿点标记物品的用户需自行回收处理包装材料。

  3.废物减量化、无害化的循环阶段。1996年德国提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明确规定对实在无法循环利用的废物进行无害化清除后填埋。2001年德国议会通过的城市废物环保健康处理法令规定,自2005年起禁止堆积未处理的生活垃圾。这促使企业致力于技术、经济可行的新产品研制和旧产品改进,使产品多功能、长寿命、易维修,并能循环再用,可安全处置。

  4.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再资源化的循环阶段。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德国已经视垃圾为“放错了地方的资源”,为此还制定了促进各行业垃圾再利用的法规,使饮料包装、废钢铁、矿渣、废汽车、废旧电子商品等都“变废为宝”,逐步实现了废物的再资源化。

  (三)德、日发展静脉产业的经验总结

  1.完备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是根本保障。德、日在发展静脉产业、构建循环型社会方面的立法都处在世界的前列,其中又以日本的立法更具有规划性。日本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门法的模式,其基本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基本法层面,包括《环境基本法》和《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第二是综合法层面,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公共清洁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第三是各种专门法层面,如《容器包装分类回收及再生利用促进法》、《特定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等(详见下图)。

  德国的相关立法体系包括宪法、普通专项法律、条例和指南四个层次。1996年《循环经济与废物法》生效,成为德国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总纲性专项法律,是静脉产业法律体系的核心。该部法律强调生产者的责任和意识,生产者要对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规定废弃物的管理原则是: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置。在这一法律框架下,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循环经济法规,如《饮料容器实施强制押金制度》、《废旧汽车处理规定》、《废旧电池处理规定》、《废木料处理办法》等。

  2.对参与循环经济的企业实施优惠政策。由于市场机制不能很好地反映自然资源的价值,所以为促进静脉产业的发展,德国和日本都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日本制定的主要政策有:(1)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废旧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企业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由非营利性的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2)价格优惠政策。如规定废旧物资要实行商品化收费,即废弃者应该支付废旧家电收集、再商品化等有关的费用。(3)生态工业园区补贴金制度。中央政府对入园企业给予初期建设经费总额1/2~1/3的经费补助,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补贴。(4)政府奖励政策。日本设立资源回收奖,旨在提高市民参与回收有用废弃物的积极性。

  德国制定的主要政策有:(1)垃圾收费制度。废弃者支付垃圾回收费用。(2)押金返还制度。在德国的《饮料容器实施强制押金制度》和《包装条例》中都有相关规定。(3)生态税。对那些使用了对环境有害的材料和消耗了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收取特别税。

  3.鼓励社会回收组织(企业)的参与。德国双向系统股份公司是社会回收组织(企业)的典型代表。该公司拥有专用商标—“绿点”,故也称为绿点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主要负责管理全国包装废物回收再利用的非赢利民间组织,还负责社区黄色垃圾箱和垃圾袋中垃圾的收集、分类、回收和再利用,处理费用由获得“绿点”标志认证的企业或销售商支付。德国的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处理行业也有很多企业,如RDE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废旧电子电器的拆解、分类和破碎等。

  4.政府坚持绿色采购。日本政府通过绿色采购来启动和引导市场需求。2001年4月,随着《绿色采购法》的实施,日本各级政府承担了优先购买环境友好型产品的义务。该法案规定,中央政府所属机构都必须制定和实施年度绿色采购计划,并向环境部长提供报告。地方政府也要尽可能制定和实施年度绿色采购计划。这不仅促使环境产业产品在政府购买中占据主导地位,对公众的绿色消费意识也起到了示范作用,为静脉产业创造了巨大的市场需求。2005年底,日本已有83%的公共和私人组织实施了绿色采购。

  1979年德国开始推行环境标志制度,规定政府机构优先采购带有环境标志的产品;1994年通过的循环经济法中做了原则规定,要求政府采购和使用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自德、日实施政府绿色采购以来,各国政府绿色采购迅速发展,至2005年底,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实施了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一)加快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在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上,尚无统一的立法,有关法律条文零散、不完整、可操作性较差。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其中:《清洁生产促进法》侧重于微观层面上企业内部的循环和相关的规定;《节约能源法》的条文比较原则化,又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比较差;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不仅强调对生产生活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和处置,而且重视源头和生产过程中的减量化,但可操作性亦较差。有了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很好地规范和培育静脉产业的发展,因此建议加快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特别是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以建立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修改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制定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同时修订上述三部法律中与循环经济基本法重叠的内容,并增加其可操作性。

  (二)完善政策体系,鼓励资金流向静脉产业

  现阶段,我国关于静脉产业的扶持政策主要是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免征增值税,这一项政策对静脉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静脉产业多是初始投入比较大,规模效益递增型的产业,对资金的需求往往比较大;静脉产业多具有正外部性,社会效益比较高,且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资本价格较高,故而投资回报率往往比较低。这就导致流向静脉产业的资本比较少。因此,需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孵化静脉产业的政策环境,调节和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促使资金流向静脉产业,催生静脉产业良性发展机制。

  借鉴德、日的经验,建议尽快出台财政、税收、投融资及其它鼓励性政策:(1)税收政策。如对再生资源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实行普通退税,并按取得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特别退税。(2)投融资政策。如对企业设置的资源回收系统,由非营利性的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调整和落实投融资政策,加大对静脉产业资金支持力度。(3)价格政策。如规定废旧物资要实行商品化收费,即由废弃者支付废旧家电收集、再商品化等有关的费用。(4)静脉类生态工业园区补贴金制度。国家对入园企业给予初步建设经费总额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同时地方政府对国家专项按1:1或1:2比例配套资金补贴。(5)政府奖励政策。省级人民政府可设立资源回收奖,以提高人们参与回收有用废弃物的积极性。

  (三)强化政府绿色采购,适当培育社会回收组织

  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实施了绿色采购制度,这不仅促使环境产业产品在政府购买中占据主导地位,而且对公众的绿色消费意识起到了示范作用,可为静脉产业创造巨大的市场需求。在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程中,亟需强化政府绿色采购,细化采购推行制度、计划、方案等举措,比如:出台相关的绿色采购评判标准,定期公布政府年度绿色采购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等。

  借鉴德、日的经验,我国当前也要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在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规范和适当培育社会回收组织,尤其在静脉类生态工业园区,大力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参与静脉产业的发展。

  (四)鼓励废弃物再生利用的静脉类生态园区的发展

  作为静脉产业的一条重要纽带,废弃物再生利用的静脉类生态园区对整个静脉产业体系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在土地利用、入园企业的绿色税收与信贷方面采取倾斜政策,支持废弃物再生利用的生态园区的建立、发展。

  同时,借鉴德、日的经验,在学校、企业、社会多层面广泛开展环境教育,通过各种手段、途径进行宣传,为一种全新的社会发展理念—“循环经济、绿色消费、生态文明”打下坚实的公众基础。

     中国工商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我国能源市场需求决策系统与国家能源安全研究”课题组

                      曹小奇 郭焦锋 甘晖  董海锋 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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