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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建议
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走出去”实践的需要,下一步政府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落实“走出去”战略的统筹组织工作
1.成立政府对外投资促进机构,统筹协调落实“走出去”战略。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促进对外投资的官方机构,例如日本的贸易振兴会、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丹麦的IFU、意大利的MONDIMPRESA、泰国的投资局、中国台湾的海外投资中心等。这类政府牵头的专门机构除了负责推行投资促进计划外,还帮助企业分析国外市场和投资机会,提供海外经营信息、指导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协助制订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商务交流、出境参展、协助投资谈判等。相比之下,我国政府这方面的工作相当薄弱。现有相关机构或者因非重点业务而不够重视,或者因协调能力有限而难以发挥作用,难以真正承担落实国家“走出去”的战略任务。另外,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对外经济关系上一直是以引进外资、促进出口为重点,因此到目前为止,在政府机构设置上,既没有专门负责对外投资的部门,也没有一个相关职能部门设置了统筹促进对外投资的内设机构,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走出去”战略的推进。
鉴于此,建议中央政府尽快设立一个跨部门的促进对外投资的协调办公室,下设专职办事机构(如海外投资促进中心),专门指导与配合有关部门搜集各国情况,研究“走出去”战略规划、制定政策法规、进行部门协调、提供信息平台等工作。此外,还应鼓励有关民间团体(如中国贸促会、全国工商联)增设相应机构与人员,加强这方面工作。
2.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系统思考与设计“走出去”战略。目前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意义已经毋庸置疑,但在该战略的具体设计上还显得比较薄弱,影响了战略的实施。为此,在《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基础上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走出去”战略,抓好企业“走出去”产业政策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重点在划分对外投资的基本类型(如资源开发类、产能转移类、规避摩擦类、市场开拓类、技术转移类以及国际援助类等),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困境与要求,分别提出不同的鼓励政策,包括近期与中长期“走出去”策略的重点支持方向与鼓励政策。
3.根据“走出去”战略,梳理现有海外投资相关政策。随着“走出去”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多年来我国海外投资法律缺位所造成的影响愈加显现出来。加上境外投资的管理体制不顺,政出多门现象比较突出。例如发改委和商务部对企业境外投资都有管理规定,两部委的相关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地方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很难把握。此外有关部门制订的税收鼓励政策,也存在着与其他部门政策相抵触问题,导致“走出去”企业无法得到优惠政策的支持。为此,建议政府各相关部门对现有涉及海外投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找出存在问题和不同部门政策不协调之处,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此基础上,由国务院统一制定颁布《境外投资条例》、《企业跨国经营条例》,成为一套统一、清晰、协调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体系。
4.设立政府统一的海外投资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我们的调查表明,目前企业对海外投资信息的需求十分迫切。建议由拟新组建或重建的对外投资促进机构,编制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数据库,建设统一的政府海外投资信息平台。通过此平台,帮助企业查询政府相关鼓励“走出去”的全部政策措施,了解国际市场和投资环境,学习投资技术和规避风险的技巧,及时提供国别及行业、项目的投资风险警示通报等等。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民间团体设立按行业分类的专业信息交流平台。此外还可以通过外交渠道,建立双边及多边的政府间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二)从企业需要出发,改善现有的投资、外汇和人员出入境审批制度
海外投资是一项风险大极具挑战性的投资活动,政府不应该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过度干预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当然应另当别论。但即便是国有企业,政府也应只从股权所有者代理人的角度实施管理,而不应在宏观投资管理制度上加以过多限制。。这不仅是因为政府对市场的感觉和市场变动的反应远不如企业迅速,而且由于企业海外投资如果涉及一些敏感行业,政府的介入很容易引起国际社会的过度关注和某些西方媒体的恶意炒作,反而投资不成。因此,在投资管理政策的方向上要向“促进、保障、规范、服务”转变。目前企业海外投资审批基本是沿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金额大小进行审批的方式,建议今后审批的内容主要限于需申请国家政策支持的投资项目,除此之外不再报批。同时审批权限下放各省市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
即便如此,改进外汇管理制度,不仅是推动“走出去”战略的需要,也是中国最终走向资本项目开放的必要阶段。基于目前外汇储备过剩的状况,可以适度放松对企业用汇的管制,加大地方外管分局对企业购汇的审批权限。今后,企业海外投资项目只要获取相关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合法的自有资金,就应当允许直接向地方外管分局申请购汇。
(三)加大税收、融资政策等支持力度
1.财政政策。对符合国家战略利益的项目,政府财政应给予积极的补贴。在目前对118个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实施专项补贴和对144个对外承包项目进行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建议财政部门专门设立“企业海外投资补贴基金”,用于企业海外投资部分亏损补偿和政策性的贴息补助。同时财政应适当增加对外工程承包风险的专项资金,尽快扩大对外工程承包规模。此外,还可由财政出资与市场现有担保机构合作,设立企业海外投资担保机构,引导国内担保机构加大对企业海外投资融资的支持力度。
2.税收。海外一些国家为了支持本国企业海外投资多提供多种税收的支持。如新加坡规定可免除某些海外企业的收入、红利、管理费的税收,企业为在海外发展业务可享受10年免缴所得税、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可享受双重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马来西亚1991年规定对外投资企业的汇回利润减半征税,1995年起则取消了海外汇回利润所得税;智利规定海外投资利润已纳税额可以享受国内税豁免等。在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起步阶段,建议财税部门借鉴海外一些国家的做法,也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解决融资难问题。针对目前银行、保险机构在为企业提供海外金融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议银行监管部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研究制定国内银行对企业境外资产作抵押的融资制度,研究制定结构性融资产品办法,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作,适当提供股权贷款、过桥贷款,支持并购融资活动。缩短“内保外贷”审批周期等问题。
以财政补贴贴息为杠杆,鼓励商业银行参与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活动,安排银团贷款、优惠买方信贷,扩大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对于战略性资源等关键领域的海外投资,可由中国外汇投资公司与民营企业合作进行战略性股权投资或策略性股权投资。同时可探索由中国外汇投资公司参与海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的开发经营,专门投资电、气、水、交通设施,解决中国企业刚刚“走出去”时的资金规模不足。此类投资可作策略性投资安排,适时择机退出。
(四)构筑对外投资的风险评估与防范体系
1.及时评估和更新投资对象国的国家风险。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已对投资国国别风险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方法进行了研究,提交了评估报告。但由于这个报告主要是从进出口银行的需要出发进行研究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进出口银行,而且该行带有国家背景,不宜对世界各国政治、经济风险公开评头论足。为此,建议可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委托中介机构、高等院校、社会上专家,或其他第三者,建立国别风险评估体系,定期发表报告,供企业海外投资参考。
2.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主要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经过几年实践,该公司已积累了海外投资保险的相关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就其承保规模和保单品种而言,与现实需要尚有相当大的距离。据企业反映,在办理业务时,一是程序复杂,审查时间长、难度大,二是保险费率高达9‰,加大了企业的投资成本。鉴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在短期内难以迅速扩张规模,我们建议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法,一方面继续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展,通过财政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增强其实力,扩大对海外投资承保的规模;另一方面制定引导政策,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对因此项高风险业务给商业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可通过某种方式给予一定补偿。允许没有外汇的商业保险公司可自由购汇,从事外汇保险业务,支持“走出去”企业的保险活动。
3.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外交支持。国际政治和经济利益始终是密不可分。政经结合,以政促经,是中国在新世纪新阶段处理国际政治、外交与经济关系的重大方针。因此,外交一是通过驻外使领馆对企业的跨国经营活动给予更多的支持,通报更多地信息;二是要与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积极开展双边或多边谈判,以设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签署政府间框架协定等方式,确定双边合作机制、重点领域项目和融资安排;三是与有关国家磋商,建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保护中资跨国公司的投资利益创造条件。
(五)加快海外投资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对外直接投资的人才支持体系。一是政府的海外投资促进机构要经常组织对企业家的培训,组织案例培训和境外考察。二是要对各级政府官员、银行、保险等相关机构员工进行海外投资的知识普及和技术更新培训。三是根据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需要,建立人才国际化交流的平台,吸引海外人才加入国内企业国际化行列。
2.构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技术和法律支持体系。技术和法律支持体系建设的重点是针对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面临的法律、会计、审计、风险评估以及其他经济技术方面的困难,组织国际、国内相关机构或企业,向我国跨国经营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援助。
3.支持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海外投资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与政府相比,商会组织在促进海外投资活动方面往往更有效率。因为这类组织熟悉本行业情况,掌握投资地信息比较快捷,可以协调行业内不同企业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此外,商会在与投资地政府交涉、沟通、谈判方面也具有优势。为此,在推动国家“走出去”的战略时,要充分发挥商会等民间组织的力量,将其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支持其积极发挥作用,引导、协调和帮助企业有组织、有秩序的走出去,发挥产业协同聚集效应,消除内部恶性竞争。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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