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制度转型,经济增长,交易费用
一、导言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正是因为经济活动中存在“交易费用”,而不是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所假定的“交易费用为零”,新制度经济学才有别于新古典经济学。尽管不同的经济学家对交易费用的定义不尽相同,但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交易费用实际上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是使用市场机制(或称“价格机制”)时发生的“制度费用”。
但是,由于交易费用内涵的广泛及现有统计数据的局限,如何度量交易费用却是个很困难的事情。尽管有学者对交易费用的测量提出了质疑,但是一些学者认为通过间接的办法对交易费用进行测量是完全可能的。威廉姆森(1984)等人则指出交易费用的绝对数无法测量,但交易费用的比较方式在“序数”的基础上是有意义的。张五常(2000)也认为,尽管难以对交易费用做出十分准确的计量,但通过一些间接的办法还是可以对交易费用进行计量的,“交易成本至少在边际上可以度量”。沃利斯和诺思(Wallis,North,1986)首次对美国经济中交易成本占资源耗费总额的比重进行了测量,他们将整体经济活动划分为交易活动(transaction activities)和生产转换活动(transformation activities),再加总两类活动中相关的交易费用资源耗费即获得了交易费用的大致估计;他们发现交易费用所用掉的经济资源的数量,在1870年只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5%左右,而在1970年增长到50%左右。Wallis和North(1988)在宏观的层面上考察了交易费用的数量度量方式(“完成交易功能所使用的要素的经济价值”)。此后,这一工作先后被其他学者仿效。另外,这些发现与跨国经验一致,即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越高,在交易服务方面的开支就越高。Dolley and Leong(1998)运用这一方法估计了1911—1991年澳大利亚的交易部门比重。Ghertman(1998)将它扩展到1960—1990年代的法国、德国和日本。Dagnino Pastoreand Farina(1999)将它扩展到阿根廷。有学者估计1990年德国的交易费用占GNP的比重为64.2—69.5%之间,如果不把政府为交易服务的交易费用算在内,1990年德国的交易费用占GNP的比重也达到50—55%。
国内对中国交易费用进行测算的文献相对比较少。陈志昂、缪仁炳(2000、2002)采用了沃利斯和诺思(Wallis,North,1986)的方法,得到了中国总的交易费用占了总费用的62%的结论,并证实了中国交易费用的提高和经济经济增长具有正的相关关系。金玉国等(2005、2006)分别对中国交易部门的交易费用进行了测算,并认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体制转型与交易费用之间存在着长期动态均衡关系和短期误差修正机制。刘志铭、申建博(2006)对交易费用测量的理论和应用进行了一个较好的综述。卢现祥、朱巧玲(2006)区分了总量交易费用和每笔交易的交易费用两个层次,即宏观层次的交易费用(总量交易费用)和微观层次的交易费用(每笔交易的交易费用)。分析表明,微观层次的交易费用之和并不等于宏观层次的总量交易费用。总量交易费用的大小决定着微观层次每笔交易的交易费用的大小。社会总量交易费用的上升与每一笔交易的交易费用下降在一定范围内并存。
中国的制度转型及其经济增长为检验新制度经济学提供了很好的样本。制度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但制度本身也在耗费着资源,制度转型过程也是交易费用变化的过程。因此,中国交易费用的变化也就可以体现在制度转型的过程中。同时,交易费用和经济增长也存在一定的关系。因此,检验中国的制度转型、经济增长和交易费用之间关系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企图在上述文献的基础上做出如下的一些贡献。第一,我们采用沃利斯和诺思(Wallis,North,1986)的基本思路,首次对中国各省1997—2003年的交易费用进行了测算。有文献对中国总量的交易费用进行过测算,但是对中国各省的时间序列的交易费用的测算却比较缺乏。第二,我们对制度转型、经济增长和中国的交易费用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制度转型降低了中国的交易费用,证实了好的制度就是节约交易费用的;但是经济增长却没有显著地促进交易费用的增加,这与正统的新制度经济理论预期不符;第三,我们再次证实了交易也存在一定的规模效应,当市场上的交易费用达到一定的程度时,由于规模效应可能会节省每笔交易的交易费用,从而导致每笔交易的交易费用的减少。
文章以下的结构是这样安排的:在第二节,我们介绍了计算交易费用的方法、数据和结果;第三节是实证结果;第四节是结论。
二、交易费用的测量方法、数据和结果
(一)交易费用的测算方法
沃利斯和诺思将经济部门分为与交换相关和交换非相关的两部分,并分别对两个部门的交易费用进行测算;他们把经济活动中的费用分为交易费用和转换费用。交易费用就是处理人与人利益关系的费用,是执行交易行为而投入的劳动、土地、资本和企业家才能的耗费;所谓转换费用就是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相联系的费用,是执行生产转换行为而投入的劳动、土地和资本的耗费。买卖关系以及其中介是理解交易费用的关键。从买方来看,交易费用就是消费者支付了但卖方(厂商)并未收到的那些成本;比如法律部门运行的成本、销售人员的耗费;从卖方来看,交易费用就是那些如果卖方将产品卖给自己就不会产生的成本;比如市场营销人员、律师、秘书的耗费等。从买卖之间的中介来看,金融、保险、房地产、批发零售等部门运行的成本等应包含在交易部门当中。但私人运输部门的成本则不应计入,原因是这些成本消费者支付了,但厂家并没有收到这部分收入,或者在卖方直接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情形下,如果厂商将这些货物卖给自己也会产生这些成本。另外政府服务比如国防、警察、法院等保护产权部门的开支以及教育、公共交通等部门的开支也应计入交易成本;因为它们便利了人们的劳动分工和专业化,提高了经济体的运行效率。
借鉴沃利斯和诺思(Wallis and North,1986)的基本思路,我们将国民经济部门分为非交易服务部门和交易服务部门,然后再估算非交易服务部门和交易服务部门中的交易费用,并进行加总就可以得到整个国民经济的交易费用。因此,我们需要首先确定交易服务部门和非交易服务部门。在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实践中,将国民经济分为如下行业: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工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农、林、牧、渔业服务业、地质勘探业和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讯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业、科学技术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其他)。其中,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中的五个行业、第三产业中的地质勘探业和水利管理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科学技术和综合技术服务业都属于非交易服务部门;农、林、牧、渔业服务业、金融及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则属于交易服务部门;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讯业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应该属于非交易服务部门,邮电通讯业属于交易服务部门;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中的批发零售贸易业属于交易服务部门,而餐饮业属于非交易服务部门。我们假定其它行业一半属于交易部门一半属于非交易部门。
由于数据统计的局限性,我们不能采用沃利斯和诺思的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核算方法来计算交易费用:即以从事交易服务的人数比例作为交易费用的相对值。我们直接以交易活动的增加值占整个经济活动增加值的比重作为交易费用的相对值。我们假定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中的交易费用全部表现在农、林、牧、渔业服务业增加值中,即其交易费用为农、林、牧、渔业服务业增加值;由于第二产业缺乏相关的服务业数据统计,我们假设第二产业和第一产业具有相同的交易费用与总增加值之比,按照农、林、牧、渔业服务业增加值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之比再乘以第二产业增加值就得到第二产业的交易费用;第三产业的交易费用就是其中的全部交易部门的增加值之和,即:
第三产业的交易费用=金融及保险业增加值+房地产业增加值+社会服务业增加值+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业增加值+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增加值+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增加值×0.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讯业增加值×0.5+其它行业增加值×0.5
所有三次产业的交易费用之和即为国民经济交易费用的绝对值,交易费用的绝对值与同年GDP之比为相对交易费用。
(二)数据来源及交易费用的计算结果
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分类及其增加值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由于年鉴只有在1997年后才有各省各行业的分类数据,并且在2004年没有对应的各省各行业的统计数据,我们的样本为31个省市1997—2003年的数据。

表二报告了各省市1997—2003各年份的平均相对交易费用情况。我们发现,除1999和2002年以外,相对交易费用都是逐年稳步上升的,从1997年的33.07%上升到2003年的37.29%。整个期间的平均相对交易费用为35.85%。同时,各省市各年的最小相对交易费用逐年增加,从1997年的最小值24.29%上升到2003年的30.22%;而各省市各年的最大相对交易费用也稳步上升,从1997年的49.65%上升到2003年的55.01%;但是每年最大相对交易费用值和最小相对交易费用值之比保持在1.8以上,表明各省市相对交易费用的差距还是比较大。

表三报告了各省市的平均相对交易费用和增速,我们按照其值与所有省市的相对交易费用平均值的大小,将31个省市分为12个高交易费用地区和19个低交易费用地区,高交易费用地区的平均相对交易费用大于所有省市的相对交易费用平均值35.85%,它们分别为北京、上海、天津、西藏、海南、青海、福建、辽宁、广东、重庆、山西、江西;而低交易费用地区的平均相对交易费用小于所有省市的相对交易费用平均值,它们是余下的各省市。值得注意的是高交易费用省市的平均增速却低于低费用省市的,平均来说,高交易费用省市的增速只有低交易费用省市的三分之二,这说明低交易费用省市有向高交易费用省市追赶的趋势。这也表明落后的省份有制度上的“后发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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