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押品有助于缓释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及损失
由于存在各种不确定性,银行面临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及由此可能带来的贷款本息损失。押品对降低这种信用风险和损失具有重要作用。早在古典信贷理论中,无论采用“5C”、“5W”还是“5P”法,押品始终是评价信用风险程度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在现代信用风险度量体系中,在计算风险暴露(Risk Exposure)即债务人违约所导致的可能承受风险的信贷业务余额时,可以使用押品的价值进行全部或部分地对冲。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押品被视作最主要的信用风险缓释(Credit Risk Mitigation)技术。押品的缓释作用表现在能够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程度,具体可能影响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或违约风险暴露(EAD)。
(一)押品担保与违约概率:正相关还是负相关?
如前文所述,押品作为银行保证权益取得的一种资产,按规定银行有权出售抵押资产获取现金。一方面,押品价值与贷款额之比越高,借款者违约的可能性就越小。另一方面,项目投资者在进行投机活动或考虑是否偿还贷款时会更加慎重,受到押品的制约。如果取得流动性高、可出售的高质量资产,那么采用押品担保就能减小违约风险。可见,押品与违约概率之间呈负相关关系。
与此相对,一些研究者也提出,银行是在已经观察到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大小的前提下提出抵押要求的,故会对高风险的借款者要求高抵押,对低风险的借款者要求低抵押。这时的抵押已不再是区分风险高低的信号甄别机制,而是既定风险下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并非是消除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的有效工具,而是在银行已掌握借款者信用资料的条件下提出的贷款要求。因此,抵押与违约概率呈正相关关系。一些实证研究也发现,风险高于平均水平的企业更倾向于以提供抵押的方式借款,信用质量较低的借款者更愿意提供押品,企业处于债务危机时常选择抵押方式申请贷款,因此抵押贷款一般较无抵押贷款风险更大。在我国银行业,抵押贷款不良率通常比全部贷款平均不良率要高出1-2个百分点。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两种相反的判断呢?在我们看来,这其实并不矛盾。造成推论迥异的原因是他们的假设条件不同,关键区别在于信息是否非对称、不完全。在银行对借款者信息掌握充足时,当然可以按照债务人信用质量高低提出不同的抵押要求,以补偿其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而当银行不了解借款者,或对其信用状况掌握并不充分的前提下,提出抵押要求是对银行自身利益的一种自然保证,使其在违约发生时,相对于无抵押贷款的风险暴露,必能降低一定程度的损失。最近的一项实证研究(Laurent和Christophe,2006)也证明了这一点。他们引入5个表征金融信息、信用以及发展的经济变量,采用来自43个国家的5843项银行贷款为样本数据,测试信息不对称是否影响了抵押与风险溢价之间的负相关关系。结果发现,更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可以弱化抵押与风险溢价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只有根据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差异,才能准确把握押品与违约风险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有利于正确发挥押品在银行借贷环节的关键作用。
(二)押品与违约损失率:负相关性。
押品使得银行贷款对借款企业的资产价值往往具有较高等级的求偿权,因此贷款的赔付率也往往高于债券等其他金融产品的赔付率,即在借款企业实际违约的情况下,银行从贷款企业清算资产价值中所能得到的贷款违约赔付额与贷款合同价值之比要比其他金融产品来得更高。换言之,抵押与违约损失率应呈负相关关系。
Gupton等(2001)对181笔银行贷款中的121笔违约贷款的赔付率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对象是贷款违约一个月之后二级市场银行违约贷款价格。结果发现,违约贷款赔付率的高低受贷款求偿等级的影响,高求偿等级且附加担保的违约银行贷款的赔付率均值是69.5%,而高求偿等级但没有附加担保的违约银行贷款的赔付率均值是52.1%。此外,附加担保的银行贷款的赔付时间也较没有附加担保的银行贷款的赔付时间短,前者的赔付时间为1.3年,后者的赔付时间为1.7年。研究还对1985年以来美国和欧洲的银行违约贷款进行了比较,结果表明附加担保的银行贷款赔付率高于没有附加担保的银行贷款赔付率(见表1)。
表1 欧洲和美国银行贷款的违约赔付率均值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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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偿等级 |
欧洲 |
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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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级并有附加担保 |
71.8% |
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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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级但无附加担保 |
20.8% |
50.1% |
标准普尔公司根据银行信贷样本组合计算,无担保的贷款违约损失率在50%左右,而有担保的贷款违约损失率仅为35%左右,两者相差15个百分点。在我国,也同样能够看到担保对于减小违约损失的积极作用,而且似乎更加明显地表现在押品上。根据国内某银行开发的内部评级LGD模型计算,采用信用方式的公司贷款违约损失率平均高达65%,而采用优质押品且有合适抵押率的公司贷款违约损失率仅为35%,两者相差30个百分点。这可能与我国银行信贷实践中非常注重和依赖押品的历史文化传统有关,同时也与实际经验相吻合。在贷款违约之后,国内银行通常可以通过以物抵债或直接拍卖转让等方式,处置押品获得现金并归还贷款,从而减少最终损失比例。
(三)押品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的定量影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吸收业界最新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内部评级法下押品对于计算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的具体公式。
在计算违约概率时,按照有无担保(包括合格押品)分别为:(1)对无第三方担保或信用保护的贷款,违约概率为PD=Max{借款人内部评级的违约概率,0.03%};(2)对有担保或信用衍生工具支持的借款人,违约概率为PD=w×PD1+(1-w)×PDE(w是加权权重系数,PD1是银行内部评级概率,PDE是外部评级概率)。
内部评级法在计算违约损失率时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中,监管当局统一规定各种合格押品及其违约损失率;高级法允许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合格押品种类,自行计算违约损失率。在初级内部评级法下,可用于信用风险缓释的合格押品包括金融押品、应收账款、房地产以及其他押品四类。在计算违约损失率时,分为无担保或未认可的担保、实物抵押、金融抵质押品三种情况。(1)无担保或未认可的担保为:LGD=50%(有限债权)或LGD=75%(附属索赔权)。(2)初级法对金融质押品的处理体现为对标准违约损失率(LGD)的调整,调整后的违约损失率为有效违约损失率(LGD*):LGD*=LGD×Max{1-(1-w)×CA/E,W},其中:CA=C/(1+HC+HA+HFX),C是抵押担保品的现值,E为风险暴露,HC是担保品的折扣值,HA是债权的折扣值,HFX是由于货币差异或汇率引起的折扣值,W是交易的保证部分的下限系数,这里设为0.15,H是折扣系数)。(3)初级法对金融押品以外的实物押品处理,体现为有效违约损失率的下降:当C/E≤30%时,LGD*=50%;当C/E≥140%时,LGD*=40%;当30%≤C/E≤140%时,LGD*={1-0.2(C/E)/140%}50%。
五、研究结论及建议
押品存在的意义与信息不对称密切相关。在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能够区分高风险或低风险借款者,如果押品没有处理成本,那么对押品的要求是没有意义的。即便押品有处理成本,也可设计最优借款合约,分别对高风险的借款者制定高利率的贷款合同,而对低风险的借款者制定低利率的借款合同,二者也都不必提供押品。
但现实世界中,信息是不对称的。在这种情况下,押品就有了存在的必要。作为借款人违约时银行可以依法占有和处分的资产,押品的功能、角色及其发挥作用的机制主要是:
(1)作为一个甄别借款人道德风险的条件;
(2)作为一种保证债务契约执行的机制;
(3)作为一种信用风险缓释的工具;
(4)作为信贷配给的替代机制;
(5)提高企业选择违约的机会成本;
(6)降低贷款违约的概率;
(7)迫使企业传递其真实信息;
(8)帮助银行识别借款人信用高低;
(9)减轻违约发生后贷款的损失。
尽管押品具有如此重要的功能,但毕竟只是第二位的,其保障或缓释作用不可能是完美的、彻底的,而且本身还可能产生新的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因此绝不能因此忽略对借款人本身信用风险状况的评估。无论古今中外,过度倚重押品尤其是不动产都曾留下了惨痛教训,值得我们警惕。如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海南的房地产热、日本的泡沫经济、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中,大量房地产抵押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近期美国次级住房按揭贷款及其支持证券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也与贷款人仅注重住房价格而忽视借款人收入状况直接相关。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面对国内金融体系欠稳定、信贷市场欠发达的现实经济状况,重视押品研究对于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升宏观经济福利等具有重要而迫切的现实意义。然而长期以来,受制于我国财产权利制度和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善,押品常常是最容易忽略的薄弱环节。有基于此,我们建议国内商业银行要借鉴国外押品研究成果,改进押品管理机制,提升押品管理手段。具体而言,一是要比照国外标准实践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全面的差距分析;二是要建立统一的押品操作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统;三是要推动市场体系完善,探索建立押品价值的定期评估与更新机制;四是要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研究应收账款、仓单动产、知识产权等新型权利质押的风险控制方法;五是要在组合层面开展押品运用和风险管理,包括减值拨备计提、压力测试、最佳押率测算、违约损失率模型等。这些都是下一步有关抵质押品问题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的主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