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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解放 人类作为个体的解放和作为共同体的社会进步是胶合在一起的。人生而平等,然而各自成为差异的存在。种族、家庭、性别和生理禀赋,这都不是人能够自主选择的,但是这些个体差异却持久而深刻地影响着他的命运,世代累积。在原始社会,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平等分配生活资料,从尊重人的尊严的出发点上消除了个体差异。私有制的确立把这些差异外化、固化为等级、地位和财富的不平等。哈耶克坚持自由的价值,对不平等现象持放任无为的态度,“那些一开始促使不平等现象自动升级的各种力量,到后来便趋于削弱这种不平等。”[9]诺齐克坚持个人权利至上,却忽视了充满非正义的人类历史。如需追溯到最初,“初始获得”根本无法证明为“持有的正义”。同时,作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个人权利也不可能完全属于个人,他同时属于国家、民族、集体和家庭。[10]“自由秩序”和“作为权利的正义”都只有助于个人主体性的张扬,而不具备对自由和权利进行分配的权威。马克思主义认为,异化现象根源于社会生产方式本身,实现于私有制的生产关系之中。这就揭露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非正义本质,为劳动者生存发展权利发出了正义的呐喊。从另一个方面,人的自由和全面地发展只有在消灭分工、消灭私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才可以实现,才可能实现人性的复归。作为理性和道德的存在,人类应当可以改变自己的所作所为。人的物质需求完全可以是一个定数,占有应当有一个理性的限度。名利、地位、权势这些身外之物固然是实践活动的成果,但更重要的是实践应当有益于人类心智的健全、德性的完善、精神的沛然自足。[11]“总有一天,人类的理智一定会强健到能够支配财富,一定会规定国家对它所保护的财产的关系,以及所有者的权利的范围。社会的利益绝对地高于个人利益,必须使这两者处于一种公正而和谐的关系之中。……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12]
中国传统社会在追求社会和谐境界时把公平正义摆在了政治合法性的核心地位。“……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会其有极,归其有极。”[13]个体心理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先决条件。分配不公和贫富悬殊使社会心理游移于崩溃边缘,实际上民怨不在贫富差距,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或体制架空制度而致的各种不公平及其令人失望的加剧趋势。当前,社会各阶层流动增多加快,社会分层仍未定型,社会位序仍未确定,迫切需要建立和谐社会的精神内核,把对共享价值的认同扩大到最大限度,切实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走向共同富裕。
【注释】
[1]陈振明:《政治学-—概念、理论和方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509页;
[2]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12月第2版,第39页;
[3]、[1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99年8月第3版第101页、185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8-119页;
[5]虞崇胜:《政治文明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184页;
[6][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10月第1版第74-76页;
[7][英]伯兰特.罗素:《社会改造原理》,张师竹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页。罗素进一步说:“国家、战争和财产是占有冲动在政治上的主要体现;教育、婚姻和宗教应该体现创造的冲动,虽然他们在目前还做得很不够;创造性的解放应该成为政治和经济两方面改革的原则。”
[8]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第1版第3页;
[9][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第1版第54-55页;
[10][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第14-18页;
[11][美]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戴扬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第18页;
[13]《尚书》,中国文史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166-167页。
发表于《探索与争鸣》2007年第2期,多家媒体收录转载。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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