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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扶持小企业发展的考察报告

作者:省发展研究中心赴美考察组  发布日期:2007-9-25 9:46:46  阅读次数:

 

 

二、美国政府扶持小企业发展的基本作法

 

美国小企业之所以日益发展,一方面是由于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其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和生存条件,另一方面则要归功于政府的帮助和扶持。随着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美国政府相应采取了一种积极主动的干预政策来扶持和帮助小企业的发展。

1. 设置专门机构扶持小企业发展。根据1953年的《小企业法案》,美国设立了专门负责实施小企业政策的联邦政府小企业局,由美国国会通过立法授权联邦政府组建联邦小企业管理局(SBA),1958年又被国会确定为永久性联邦机构1998年,该局由副部级升为正部级。目前,小企业管理局有员工900多名,全系统共有员工近5000人;在全美各州设有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局的96个直属工作机构,即10个大区域办公室、70个地方办公室、16个分支办公室,另外还设有96个服务点。与此同时,还有一个遍布全国,涉及各领域的支持小企业的网络系统,主要有近1200家中小企业发展中心、17个美国出口援助中心、60个妇女企业中心、39个企业信息中心、18个部落企业信息中心和13000多名退休经理组成的多个退休经理服务团。该机构属联邦政府独立机构,在立法、融资、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对小企业进行管理与提供服务。它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帮助小企业制定发展规划;接受诸如制定企业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咨询;为小企业提供国内外先进技术及市场的信息;向小企业提供管理人员和员工方面的培训;帮助小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为了方便总统和国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还设立了白宫小企业委员会和国会小企业委员会,协同小企业局工作。国会的参、众两院小企业委员会,主要是听取小企业管理局和白宫小企业会议对有关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建议和意见,负责小企业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并定期向参众两院汇报小企业工作情况。

  2. 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小企业发展。在美国,凡事立法先行,对小企业保护、扶持也不例外。先将保护、扶持小企业的意识,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政府再依法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贯彻落实法定要求。美国对小企业保护、扶持的法律相当多,仅2002年以来,国会两院通过的与小企业有关的议案就多达65项。这些名目繁多的法律构成一个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以1953年通过的被称之为小企业基本法的《小企业法》为界,之前的立法主要有:《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米勒-泰丁法》、《塞勒-凯福尔法》等法案,这些法律旨在反对反托拉斯,保障公平竞争;之后的立法主要有:《机会均等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出口扩大法》、《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加强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法》、《联邦技术转移法》等法案,这些法律旨在更主动的保护、扶持小企业,鼓励其创新,促进其发展。

比如,美国联邦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规。用立法的形式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小企业法、企业投资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小企业开发中心法等。设立财政专项基金。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鼓励小企业产品创新和吸纳就业。设立有政府财政针对专项科技成果的研究与开发基金、产品采购基金、小企业创业基金、失业人口就业基金等。专项基金不同于财政直接补贴,它有严格的管理要求,在基金设立之前就必须明确资金的数量、用途、对象、支付方式和补贴方式。设立专门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及援助。为小企业贷款担保是小企业管理局的一项重要任务。其方式是小企业管理局以信誉为小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一般担保贷款总额的75-80%,其余部分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为75万美元,担保贷款风险损失由政府预算列为风险处理。美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是由美国中小企业局、美国进出口银行、纳斯达克等合作构成。美国中小企业局与全美7000多家商业银行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主要为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提供融资支持,目前它拥有一般商业银行贷款、信用担保和贷款超过450亿美元,还有超过130亿美元的风险投资资本及有价证券。

3. 完善政策措施扶持小企业发展。美国政府为保护、扶持小企业,依法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可大体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采购。美国政府是美国最大的商品和劳务消费者。为保证小企业能从政府采购中分得一杯羹,美国法律规定,联邦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23%必须给小企业,并要求大企业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20%转包给小企业。小企业管理局通过搁置购买拆散购买颁发能力证书等措施,为小企业争取初级合同,并推动政府机构和大企业在二级合同中向小企业订货,为小企业从联邦政府的采购计划中争得合理份额的商品和服务合同。

    税收优惠。美国对小企业有多种税收优惠。如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降低公司所得税率;推行加速折旧;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这些税收优惠都是依据国会通过的相关法案实施的。如根据1993年《综合预算调整法案》,克林顿政府对4000万中低收入者和90%的小企业减税;根据1997年《纳税人税收减免法》,10年内小企业可得到数十亿美元的税收减免。根据2001年《经济增长与减少税收法案》,小布什政府允许小企业将更大数额的新增投资立即列入费用,该项政策10年内可为小企业节约70亿美元;永久地取消家族企业的遗产税,该项政策10年内可为小企业节约1040亿美元。此外,美国地方政府对小企业也有多种税收优惠,如加州对企业内科技发明项目税收优惠11%,基础研究项目税收优惠24%,科技发展项目添置设备可得到6%的税收优惠。

  促进出口。首先,美国政府通过积极的经济外交,为小企业排除各种贸易和非贸易壁垒。其次,相关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小企业提供出口流动资金和出口信用担保。2000年,小企业管理局还推出小企业快速贷款。第三,小企业管理局与有关机构共同建立美国出口推动中心,帮助小企业办理相关出口事务;开办出口风险分析热线网站,提供免费技术咨询和国际市场信息。目前,美国出口商中95%以上是小企业,30%以上的出口额由小企业实现。

  鼓励创新。为鼓励小企业参与联邦政府的研究与开发工作以及让创新技术尽快转化为市场产品,美国国会分别于1982年和1992年批准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和《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规定,凡联邦部门研发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必须拿出2.5%作为小企业研发项目基金;研发经费在2000万到1亿美元的,每年要为小企业确定研究项目和目标;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均可向小企业管理局申请小企业创新研究资助。到1995年底,参与该计划的联邦部门共拨款55亿美元。《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规定,凡联邦部门研发经费超过10亿美元的,必须拿出0.15%供小企业与非营利性研究机构技术转让项目使用。

  完善社保。为解决小企业在向其雇员提供医疗和退休保障方面的困难,美国政府一方面允许结成健康保险联盟,使得小企业能够和大公司一样向雇员提供医疗保障。并大幅降低医疗储蓄账户的缴费额度,把个人参与的缴费额度从1650美元下降到1000美元,把家庭参与的缴费额度从3300美元降低到2000美元。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小企业退休金计划的实施。由于小企业退休金计划建立门槛低、成本低、操作和管理简便,加上政府的政策性减免税,近年来参与的雇主越来越多。到2003年,已有93%的雇主为其雇员建立了退休金计划。
   
加强维权。1976年,根据美国国会的法案,小企业管理局设立了小企业宣传和维权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代表小企业的利益,在国会投票前对有关法案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对小企业无负面影响。

  4.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小企业发展。美国政府还特别重视和扶持社会民间组织的服务机构,形成了一个政府为主导,联合社会上各中介机构建立起的专业化、系列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网络。美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是一个社会化的服务体系,美国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分为四类。

(1)政府主导型。即由政府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的其它有关部门参与和协助建立的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除小企业管理局外,还包括美国国会的小企业特别委员会、美国贸易和开发署、美国小企业基金会、商务部、各个地区的相关小企业服务的委员会、进出口银行、出口法律服务网络等。其中商务部在促进出口方面的作用甚至要超过小企业管理局。

(2)社会自主型。即由社会各方面根据小企业的需求而自主建立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半官方组织:这种组织是由政府和民间合办的,有政府机构的参与,但又不是官方机构。由于性质特殊,这些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具有一些民间机构和组织所不具备的优势。在资金的提供上有一个较为稳定的保障,在信息上具有优势,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受市场影响的因素较小从而能够很好地为小企业服务;同时由于其又不是政府机构,可以避免政府机构存在的固有的体制僵化等问题,做到了可靠性与灵活性两者的有效的统一。在一些完全由官方来提供服务不合适,而完全由民间组织来提供又难以有效的体现政府的意图以及民间组织由于受到资金的限制而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甚至在那些可以和商业性机构配合以更有效的发挥作用的领域,这些半官方机构的作用是巨大的。包括小企业投资公司、技术推广中心、退休经理服务团和在职经理服务团、专门的出口经营公司和出口贸易公司、美国多所高校成立的小企业学院等,主要是民间自发成立的或者由政府支持和推动而成立的一些专门性的组织和机构。

(3)行业组织型。这类机构包括三种形式,即专业性的协作组织、行业性协会和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如商会,是一个非政府机构。商会有很多会员,办有商会报纸,设有游说团。商会与全县、全州、全国总商会均有密切联系,活动能量大。主要作用有两个,一是影响立法、政府政策的出台。参与市、县、州、联邦立法,比如一个立法方案提出,一个政策的出台,对商人有不利之处。就通过游说团成员游说各级议员,甚至联合各级商会进行游说,使之修改立法案和政策条款;二是直接为企业提供服务,如信息、咨询等。

(4)混合型。即由以上主办者共同建立的小企业服务机构。这些机构不断利用新技术、新设施如计算机、软件等为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5.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小企业发展。首先,小企业局作为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设有称为小企业代言人的专门机构,该机构与全国的小企业保持直接的联系,在国会和其它联邦机构里反映小企业的困难和需要,维护它们的利益。其次,帮助小企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如实施小企业职工退休金计划,为员工提供广泛的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服务,减轻小企业的负担。再次,通过建设工业园区和开发区等方式,为小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于交通、邮电、通讯等企业不愿投入或没能力投入的领域,由政府负责注入数量较为可观的资金。州级政府也往往通过规划园区,引导政府资金和民间资金投入到道路、供水、供电等设施的建设上。

同时,网上信息咨询服务是小企业服务体系的一大特色,在网站上几乎可以获得任何你所想要的有关小企业创办、发展方面的资料和关于特许权、国际贸易和获取资金等方面的信息;人才培训也是小企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地方政府及大学合作,在许多大学内专门设立了小企业学院,大多数地方政府每年都拨出一定的经费,为小企业的员工提供免费培训,所有的小企业服务机构都有教育培训职能;创业辅导和信息咨询服务也是美国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辅助措施。SBDC为帮助有意创建企业或经营现有企业有种种困难的业主,聘请了法律、金融、税务、贸易、管理、技术等专业协会以及退休经理服务团的有关专家,对小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SBA还免费向小企业提供商务部定期出版的有关国内外市场信息的刊物,免费提供有关创新研究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计划以及企业产权交易方面的信息。

 

三、几点思考

 

1.政府部门要转换职能,加强服务。我国已逐步改变传统的做法,从观念上到作法上开始注重与国际接轨,把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来抓。但目前政府的管理部门无论是职能配置还是扶持服务力度都不能完全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一些地方单位交叉管理、职责不清的现状明显改变,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明显加大,但应尽快转换职能,加强服务。

  2.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体系。确保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制定一系列扶持、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使之有法可依。如果法律法规健全,所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设计、机构设置、政策制定都能找到相应的法律基础,从而有效保证了制度、机构和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渠道。一是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全担保网络,增强担保实力,加强政府、担保机构和银行间的协作;二是商业银行要深化改革,大力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己任,担当中小企业融资的主力军;三是要致力培育金融市场,发展风险投资,引导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要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引导民间资金通过购买基金、债券、委托理财和入股等方式投资中小企业;四是要逐步改变财政资金直接无偿资助单个企业的做法,将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担保体系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4.大力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由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千方百计为企业提供快捷、周到、高效的服务。但这还远远不够,因为政府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不可能同时满足众多企业和成千上万创业者的需求。因此,必须整合社会资源,大力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快以政府引导、资助为引擎,综合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龙头,信用担保与创业服务为两翼,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中介机构等为基架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法律援助等多层次、全方位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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