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主题
·对行政事业单位清查 财政部打响“国资保卫战”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拟统一为25%
·中国农村征地制度改革将在皖津等八省市进行试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明年将扩至8成县市区
·财政部国资委联手 央企明年试水国资经营预算
·2007 宏观调控着力何处
·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
·两税合并草案将初审 调整税收优惠重头戏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稳定粮油价格
  热门文章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湖北铁路“十一五”规划
·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推
·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思
·关于促进湖北长江航运发
·关于开展“改革和完善政
·中部崛起的战略路径
·关于开展“湖北省第一届
·沙市:一个明星的坠落
·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推
您的位置: 首页>>决策动态>>新闻内容
国土资源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将大幅提高

作者:  发布日期:2006-12-28 12:43:07  阅读次数: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国土资源部27日发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于最低价标准是按照不低于成本的要求确定的,与现在各地工业用地的实际出让价格相比,将有较大幅度提高。”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介绍,近几年,中国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的问题十分突出,危害也十分严重。为此,国家曾要求各地依照本地基准地价制定最低价标准,但各地在执行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标准》指出,“全国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这位负责人介绍,土地等别是根据全国各县、市(区)级行政单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法确定的,共分15个等别。《标准》规定,上海长宁区、虹口区等一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840元/平方米,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等八等为252元/平方米,新疆阿合奇县、阿克陶县等十五等为60元/平方米。 

    “经测算,现在各地工业用地成本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5至8倍。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最终按6倍确定最低价标准,该标准比较符合各地实际,提高幅度是可以承受的。”这位负责人说。 

    根据《标准》,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特殊情况,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到60%执行。《标准》强调,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标准》还强调,“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主办
湖北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
电话:027-87235452 E-mail:webmaster@hubeidrc.gov.cn 鄂ICP备05016534
Copyright 2005 版权所有 湖北省发展研究中心 武汉蒲公英软件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