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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拟统一为25%

作者:  发布日期:2006-12-25 9:34:16  阅读次数: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昨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新税法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总体税制改革精神一以贯之,完成了适用范围、税率、扣除标准、优惠政策的“四个统一”,标志着我国税制进一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

  “四个统一” 税制走向成熟

  “散”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一大缺陷,“散”不仅体现在内、外资企业在适用税率多样,也体现在扣除办法不一和优惠方式法出多门上。

  现在,这一局面即将告结。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旗帜鲜明的提出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分析人士认为,企业所得税制改革体现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总体税制改革精神。

  “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新企业所得税法摒弃了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而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业内专家介绍,实行法人税制是世界各国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纳税义务。

  草案根据“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对现有优惠政策采取“扩大”、“保留”、“替代”、“取消”的方式构建了税收优惠新体系。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是统一的核心,也是“低税率”在所得税法改革中的表现。财政部长金人庆说,设定25%的税率水平主要是考虑到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金人庆还指出,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

  “低税率”还体现在“税前扣除标准的统一”上。草案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取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等。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指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成本费用等支出的扣除办法和标准,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税基。由于新税法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名义税率。

  新税法中“纳税地点、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反避税”等措施则是“严征管”的必要制度保障。金人庆介绍说,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

  税收减让 财政有能力“埋单”

  由于法定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统一并完善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因此,总体上看,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下降的,外资企业税负略有上升。25%的新税率低于现行内资企业33%的所得税率,略高于对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的24%、15%的优惠税率。

  对税收减收的忧虑曾被认为是“两税合并”的一个障碍。两税合并是否会对财政收支规模造成负面影响?答案是否定的。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由于我国经济正处在快速增长阶段,财政收入近年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25%的税率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是很大,国家财政也能够承受。

  统一税负 内外资企业都“利好”

  由于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总体水平将呈现“一降一升”的态势。因此,曾经有担忧认为,两税合并后将会影响外资企业对华投资的积极性。

  但专家指出,目前设定的税率与国际比较仍属于“中等偏低”,而且,在过渡期安排、新的优惠政策协同下,我国将继续保持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而对外资企业来说,不同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会有升有降,总体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诸如,外资企业可按照新税法规定享受新的税收优惠,并在一定时期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等措施,故新税法实施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世界银行一份实证研究也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才是吸引外资的最主要因素。

  随着企业所得税法改革靴子落地,将进一步增强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和稳定性,而且更加符合国际惯例,这对吸引外资将产生正面影响。

  过渡期 体现政策连续性

  全国人大财经委表示,采取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措施,有利于保证新税法顺利实施,“这样处理新老税法的衔接,保持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体现我国政府的守信态度,缓解新税法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目前,新税法草案中对过渡期的设置分三种情况:一是原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逐步过渡到新税法的法定税率。业内专家分析说,如果这个企业目前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且其优惠期正好是5年,那么它将以每年递增2个百分点的速度逐步增加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直至25%。

  二是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一律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享受尚未期满或尚未享受的优惠。

  第三,新税法还给予了企业自主选择权,比如,享受优惠期过渡照顾的老企业,可以选择按照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24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统一后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草案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昨天就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作说明时指出,草案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草案将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金人庆说,“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现行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率均为33%,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照顾税率。

                
         对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草案通过“扩、保、替、消”四种方式进行了整合: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以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逐步过渡到新税法的法定税率。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草案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规定“不征税收入”为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草案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

           金人庆特别强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税法后,国务院将根据新税法制定实施条例,对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并与新税法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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